第23條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