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信託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三、廢止營業許可。四、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