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
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