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得洽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