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
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其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