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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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