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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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