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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存續社應聲請變更登記;消滅社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社應聲請設立登記。
新設社應於辦妥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檢同合作社登記證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銷消滅社之營業執照。
存續社因合併而增加之分支機構,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檢同合作社登記證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銷消滅社之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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