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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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