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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
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或終止接管金融機構時,應將接管或終止接管之事實通知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國外金融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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