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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
設有信託監察人時,前項書表應於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三十日前送交其審查。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認,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決議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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