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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並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依公開收購規定之投資情形;其未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除有正當理由重新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投資事業進行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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