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