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