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