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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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