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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個體或個別財務業務資訊: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至少應包括本準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C至J及格式L。
二、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式O)三、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
(格式P)四、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格式Q)五、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
(格式R)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七、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及股權設質情形。
前項於銀行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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