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