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關係企業組織圖:(一)列明各關係企業之名稱,並加註下列公司間之持股或出資比例:1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2相互投資公司。
3從屬公司與從屬公司。
(二)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時,列明相同者之名稱及合計持股或出資比例。
二、各關係企業之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附表一)。
三、依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一)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法人名稱、持股情形、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及主要營業項目。
(二)屬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其推定原因、姓名及持股情形。
四、整體關係企業經營業務所涵蓋之行業。
各關係企業間所經營業務互有關聯者,應說明其往來分工情形。
五、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與總經理之姓名及其對該企業之持股或出資情形(附表三)。
附表一各關係企業基本資料單位:新臺幣千元┌────┬────┬────┬─────┬─────────┐│企業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或生產項目│├────┼────┼────┼─────┼─────────┤││││││││││││└────┴────┴────┴─────┴─────────┘註1:所有關係企業不論規模大小,均應揭露。
註2:各關係企業設有工廠,且該工廠產品之銷售值超過控制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十者,應加列工廠名稱、設立日期、地址及該工廠主要生產產品項目。
註3: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企業名稱及地址得以英文表示,設立日期亦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實收資本額並得以外幣表示(但應加註報表日之兌換率)。
附表二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相同股東資料單位:新臺幣千元;股;%┌──┬───┬───────┬──┬──┬─────┬───┐│推定│名稱或│持有股份(註2)│設立│││主要營│││姓名├──┬────┤│地址│實收資本額│││原因│(註1)│股數│持股比例│日期│││業項目│├──┼───┼──┼────┼──┼──┼─────┼───┤││││││││││││││││││└──┴───┴──┴────┴──┴──┴─────┴───┘註1:屬法人股東相同者,填法人名稱;自然人股東相同者,填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股東僅填寫推定原因、姓名及持有股份。
註2:持有股份係填入股東對控制公司之持股資料。
附表三各關係企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資料單位:新臺幣千元;股;%┌────┬──────┬──────┬───────────┐││││持有股份(註2)(註3)││企業名稱│職稱(註1)│姓名或代表人├────┬──────┤││││股數│持股比例│├────┼──────┼──────┼────┼──────┤││││││││││││└────┴──────┴──────┴────┴──────┘註1:關係企業如為外國公司,列其職位相當者。
註2:被投資公司如為股份有限公司請填股數及持股比例,其他請填出資額及出資比例並予以註明。
註3:董事、監察人為法人時,應另加揭露代表人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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