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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應作成紀錄,分置不同場所,並永久保存。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與庫存,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十五年。
前項進出之總額與庫存之餘額,應按月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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