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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提昇證券期貨市場效率,其業務範圍如下:一、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得投資下列事業:(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櫃檯買賣事業。
(四)集中保管事業。
(五)結算事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
二、對前款被投資事業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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