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再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