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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四、自客戶借入者。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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