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億元。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