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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抵算標準。
六、有價證券之抵繳。
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之過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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