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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如其交易相對人為發行公司或證券承銷商之關係人,應檢附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提經董事會通過,並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前項所稱關係人,準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
第一項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應依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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