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三、其他違反本會對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