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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信託業得依本法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下列業務:一、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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