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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一、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具相同資格。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
前項有關私募受益憑證轉讓之限制,應於受益憑證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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