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交易。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五、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