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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
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於前項資金匯出後,對於投資在香港或澳門之登記、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每年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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