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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
三、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四、舉辦或參加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或相關聯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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