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前條第一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三、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四、舉辦或參加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