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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境外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受理申請日期及時間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二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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