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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委員;已擔任者,解聘之:一、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二、年滿六十五歲。
但於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
三、無故不出席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會議達三次。
四、有其他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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