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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
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蓋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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