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