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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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