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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交割結算基金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運用之上限,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期貨結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立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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