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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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