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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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