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名稱。二、變更公司章程。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四、解散或合併。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七、變更資本額。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