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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購其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受最低持有期間內不得請求買回之限制。
前項最低持有期間,除主管機關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為一個月,並自下列期日起算:一、新募集基金為基金成立日。
二、已成立基金為每筆申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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