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報告、紀錄、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及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