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
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
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待交割部分,謂參加人辦理當期買賣交割應交付其他參加人或客戶之有價證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