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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本準則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前已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應於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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