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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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