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名及統一編號。
三、股東有委託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
四、符合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文件。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股東對行使表決權內容之相關徵詢文件,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但經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對證明其符合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文件,應永久保存,備供查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