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本局之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轉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仍應以原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本局之職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