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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存保公司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
存保公司甄試方式如下:一、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
二、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存保公司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其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存保公司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取名額。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之。
三、存保公司得視甄試類別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存保公司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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