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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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